借款双方对利率约定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11-17 来源:要账公司浏览次数:193
一、借款双方对利率约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可以有上下浮动。同时,在借贷双方对利率约定有争议的情况下,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当事人请求对利息部分予以保护,那么法院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二、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果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那么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同时,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对复利的计算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复利的利率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属于民间借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生活引起的借贷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公民之间因公引起的借贷纠纷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借贷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金银、珠宝、文物等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可参照本意见处理。由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进行的民间借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